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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一特斯拉車主因使用Autopilot 時撞死兩人被控重罪,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事件?

先說結論:

目前自動駕駛德汽車的事故責任判定體系還很不完善,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普及,類似的爭議在短期內還會出現。

正如歷史所展示的那樣,新技術的引入總會引發各種法律、制度上的問題,自動駕駛技術也是如此。

事實證明,自動駕駛技術也的確引發了全新的法律責任問題,而其中最為重要的是,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後責任主體無法確定,以及確定後責任方能否作為主體承擔責任的問題。簡單來說,就是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後,應該如何判定事故責任的問題。

無論是這次的Autopilot事件,還是前不久的Model 3事件,抑或是其他品牌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事故,都引發了類似的爭議。

針對這一問題,國內外的學者進行了大量討論。例如,GE Marchant和RA Lindor就認為提出,在自動駕駛場景中,無論是部分自動駕駛還是完全自動駕駛,自動駕駛系統與駕駛員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都會異常困難。

他們分析了傳統的事故場景,認為常見的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由駕駛員、車輛故障和不可避免的自然狀況引起,而前兩者所對應的主體—駕駛員和汽車製造商—通常是潛在的責任主體。

這種責任的判定在傳統場景下是相對容易的,然而在自動駕駛場景,尤其是level3的不完全自動駕駛場景中,的責任分配會異常困難。

除此之外,F. Douma和S. Palodichuk、司曉和曹建峰、袁曾等研究者也更廣泛地討論了廠商、駕駛員、保險公司等各潛在責任主體在自動駕駛事故責任場景下,所應當承擔的責任。

簡單來說,在傳統人工駕駛方式下,由車輛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中,車輛的控制者與責任主體是一致的,因此責任的判定較為簡單。

但是在自動駕駛方式下,情況卻完全不同。

所謂控制者指的是,當事故發生時交通工具的實際操作者。在傳統駕駛場景中,駕駛員無疑就是車輛的控制者。一旦由於車輛駕駛原因發生交通事故,駕駛員作為控制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( 當然,駕駛員也可能在事故發生後依法無責或免責) 。此時,駕駛員便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。並且其理由正是因為駕駛員為汽車的實際控制者。

但是在自動駕駛汽車的情況中,控制者並不僅僅是駕駛員。 SAE 分級體系認為,自動駕駛汽車的分類標準包括三個因素: 控制者、環境監控主體、系統支持的駕駛模式。

SAE 分級體系下,不同階段的控制者的變化:

當有了自動駕駛系統參與,進入自動駕駛汽車階段( 即Level 1) 之後,控制者便有了兩種可能: 駕駛員和自動駕駛系統。當然有了兩種控制者,並不意味著在確定責任主體時一定會出現問題。但是,當分析SAE 分級體系所體現出自動駕駛汽車發展各階段的狀況時,我們會發現,責任主體問題在某些階段一定會發生。這不是自動駕駛系統能否擔當責任主體的問題,也不是汽車廠商、保險公司、汽車使用者的責任分配問題,而是責任主體模糊從而無法進行事故歸責的問題。尤其是在Level 3中,責任判定問題最為險峻。

因此,我們可以看到的是,在大多數的自動駕駛事故中,所引發的爭議主要就是在事故發生的時候,其實際的控制主題究竟是駕駛員還是自動駕駛系統。

駕駛員會推諉說自動駕駛系統沒有給出足夠的預警、自動駕駛系統沒有給出充分的控制轉讓的時間、自動駕駛系統轉讓控制權限後駕駛員的操控失靈、自動駕駛系統所帶來的不同操作體驗引發了事故…

而自動駕駛廠商則會說,駕駛員沒有嚴格遵守輔助駕駛的各種規則、駕駛員沒有能夠集中註意力、駕駛員沒有做到環境監控的義務…

雙方都有諸多的理由,但是由於我們現在還沒有形成對自動駕駛事故場景進行完善的鑑定、判定流程,同時也沒有能夠對雙方的義務進行明確且反复的教育與界定,因此才導致了現在自動駕駛事故中出現的種種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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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旦教授楊珉公開質疑理想汽車「自動駕駛安全性沒有想像的那麼香,事關人命」,目前階段的自動駕駛靠譜嗎?

以及這個視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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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文獻

  1. policyadvice.net/insura
  2. nhtsa.gov/sites/nhtsa.d
  3. nhtsa.gov/technology-in

來源:知乎www.zhihu.com

作者:留德華叫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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